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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赛区裁判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 中国足球协会  发布时间:2015-12-14  浏览:5329

中国足球协会赛区裁判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赛区裁判长  

第三章  赛区裁判员  

第四章  赛区裁判工作纪律  

第五章  违规违纪的处罚种类  

第六章  受理与处罚程序  

第七章  对裁判长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八章  对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赛区裁判工作管理,严格裁判工作要求,严肃赛区裁判人员工作纪律,高度警惕预防裁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不断提高我国裁判人员的裁判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各级全国性足球比赛、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足球比赛、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主办的地方各级足球比赛、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主办的双边和多边足球比赛以及其它由中国足球协会选派裁判人员的足球比赛。

  
第三条 凡由中国足球协会选派裁判人员的足球比赛,其赛区裁判工作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办公室直接领导;如是赛会制比赛,同时接受赛区组织委员会领导。

第二章 赛区裁判长

  
第四条 赛区裁判长和副裁判长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裁判人员选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派;副裁判长在裁判长的领导之下,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

  
第五条  裁判长的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赛区的裁判工作,制定《赛区裁判工作计划》和作息时间,解决赛区裁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坚决贯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裁判工作方针,保证比赛公正进行。

  
三、坚决贯彻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有关竞赛、裁判工作的各项管理和纪律等规定,提倡文明赛风,严肃赛风赛纪,净化赛场风气.

  
四、加强赛区裁判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与纪律教育,加强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指导和总结,努力提高裁判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组织检查与竞赛和裁判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场地、设施、器材是否符合规定,竞赛与裁判工作表格是否齐全等。

  
六、组织向参赛队伍宣讲《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严格执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

  
七、负责安排裁判员的裁判工作任务,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八、按中国足协的要求对裁判员进行体能测试和规则、裁判法及英语考试。

  
九、在联席会上明确提出执法尺度和有关要求,检查、确认运动员资格,核对各队比赛服装颜色。

  
十、负责裁判员生活和纪律管理,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及时向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办公室(地方比赛向主办协会)提交报告和处理建议。

  
十一、对赛区每个裁判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进行客观评估、排队,连同赛区裁判工作文件一并上报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办公室(地方比赛报主办协会)。

  
十二、对赛区裁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影响裁判工作正常进行的问题应及时向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办公室报告(地方比赛报主办协会),争取尽快和有效解决。

  
十三、与赛区各部门协调工作关系,共同完成赛区任务。

  
十四、实事求是地向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办公室报告赛区裁判和竞赛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裁判长的工作要求:

  
一、要本着对中国足球事业健康发展、对中国足球协会赛区裁判工作任务和对参赛队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工作。

  
二、努力加强自身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水平,确实具备指导和培养裁判员的能力。

  
三、严格履行裁判长的工作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带领和指导裁判员高水平完成赛区裁判工作任务。

  
四、在工作中及裁判员的任务安排上要坚持原则,不讲私情,出以公心,绝不允许拿原则做交易。

  
五、不得收受裁判员的任何钱、物和接受裁判员的宴请。

  
六、对赛区裁判员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使赛区成为培养"德、技双高"裁判员的培训班,树立足球裁判队伍的良好形象。

  
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做裁判员的楷模。

  
第七条  裁判长的工作程序:

  
赴赛区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阅读任务《通知》,掌握任务的时间、地点、赛别并了解赛区裁判员和参赛队的情况。

  
二、准备学习文件,如《足球竞赛规则》、《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严格执法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工作手册》等;做好赛前宣讲规则和严格执法规定的准备。

  
三、准备好《中国足球协会赛区裁判工作文件(样本)》(各类工作表格等)。

  
四、做好裁判员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备课,探讨赛区裁判员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与方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党中央的精神准备好有关学习文件。

  
赴赛区报到后至赛前的工作:

  
五、赴赛区报到后,立即与赛区组委会取得工作联系,了解竞赛工作准备情况、裁判员报到情况、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并尽快报告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办公室(地方比赛报主办协会)。

  
六、认真研究《竞赛规程》和参赛队伍情况,制定《赛区裁判工作计划》和作息时间。

  
七、组织裁判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明确本《规定》中的赛区裁判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水平;加深对《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严格执法的规定》的理解,严格统一判罚尺度。

  
八、组织裁判员进行身体训练和体能测试。

  
九、组织向参赛队伍宣讲《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严格执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

  
十、检查比赛所用的场地、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足球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的要求,如比赛场地及备用场地的规格和条件,运动员和裁判员休息室的条件,运动员和裁判员入场通道的情况,替补席、裁判席、监督席的设置情况,担架及医务救护措施,比赛用球、气筒、气压表、手旗、换人牌等的准备情况等。

  
十一、参加赛区联席会并进行如下工作:

  
1、介绍裁判组的情况;

  
2、强调《足球竞赛规则》的重点章节、严格执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和判罚尺度等;

  
3、讲明替补席就坐人员的资格与要求,技术区域指挥的要求,饮水的规定等;

  
4、确认各队参赛队员的名单和号码;

  
5、如带上一阶段红、黄牌进入本阶段比赛,核对参赛队员红、黄牌记录;

  
6、如两场比赛连续进行,规定下一场比赛队伍准备活动的地点和要求;

  
7、确定赛前检查运动员装备的时间、地点;

  
8、提出运动员入场和退场仪式的要求;

  
9、核对每场比赛双方运动员服装颜色;

  
10、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讲明与竞赛和裁判工作有关的其它问题。

  
赛中的工作:

  
十二、根据裁判员选派原则和任务情况安排裁判员。

  
十三、组织裁判员赛前准备会和赛后总结会。

  
十四、对每场比赛执法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提出改进办法。

  
十五、有针对性地组织裁判员身体训练、业务学习和进行规则、裁判法及英语考试,有效解决裁判员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十六、填写裁判工作有关表格、搞好数据统计和工作记录。

  
十七、在赛中联席会上对裁判工作进行阶段总结,提出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阶段比赛的有关要求。

  
十八、把握关键场次比赛裁判员的安排。

  
十九、按竞赛主管部门和组委会的有关规定,办理赛区裁判工作财务事务。

  
二十、征求赛区组委会对裁判工作的意见,组织开好赛区裁判工作总结会。

  
二十一、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

  
二十二、填写《中国足球协会赛区裁判工作文件》中的各种技术报表、裁判员评估表和撰写赛区裁判工作总结等,在比赛结束后三天内报至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办公室(地方比赛报主办协会)。

第三章 赛区裁判员

  
第八条  赛区裁判员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裁判人员选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派。

  
第九条  裁判员的工作要求:

  
一、以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肃认真的态度,对中国足球协会或主办会员协会所赋予的任务和参赛队及自身人格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裁判工作。

  
二、严格履行《足球竞赛规则》赋予裁判员的权利和职责,在比赛中严格执行《足球竞赛规则》条文的规定及其精神和《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严格执法的规定》,严肃赛风赛纪,净化赛场风气。

  
三、要严格统一判罚尺度并坚决做到,不同场次的判罚尺度要统一,主队与客队的判罚尺度要统一,知名队员与不知名队员的判罚尺度要统一,上下半场尺度要统一,比分大小尺度要统一,罚球区内外尺度要统一,公正、准确地执法,保证比赛公正、顺利地进行。

  
四、始终保持良好的身体和技术状态,无条件地服从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或赛区裁判长分配的裁判工作任务;在赛前要认真做好裁判员装备和用具等的准备。

  
五、要树立裁判员、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四人一体"的裁判工作观念,团结协作和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完成裁判工作任务。

  
六、在临场执行裁判任务中要衣着整洁、精神饱满、动作规范,表现出裁判员的风范和执法尊严。

  
七、认真参加赛区裁判长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赛前准备会和赛后总结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八、在赛区会议和公共场所要衣着整洁,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表现出良好的思想修养和外在形象。

  
九、认真、工整、实事求是地填写《裁判员报告》等有关文件。

  
十、对于贿赂裁判员或用其他方式做裁判员"工作"等违背公平竞争精神和体育道德的非法的或恶劣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足球协会举报。

  
第十条  全国各级主、客场比赛裁判员的工作程序:

  
一、全国各级主、客场比赛目前有: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中国足球协会杯赛、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和全国女子足球超级联赛。

  
二、裁判员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尽快与赛区接待人员联系并按《竞赛规程》中的有关交通规定将交通方式和到达时间告知接待人员;裁判员应于比赛前一天中午前抵达赛区向比赛监督报到并在比赛监督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三、裁判员将抵达赛区的飞机票(或火车票)和市内交通票据各装在一信封内交比赛监督,报销及领取酬金统一由比赛监督负责办理。

  
四、裁判员参加赛前联席会,由比赛监督在会上宣布当场比赛裁判员名单及分工;裁判员在联席会上应将执法要点和有关问题向比赛队进行说明;联席会后裁判员同比赛监督一起检查比赛场地。

  
五、赛前在下榻饭店参加由比赛监督召集的裁判组赛前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中国足球协会及其裁判委员会对裁判员执法工作的要求和严格执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两队情况,明确该场比赛有关注意事项等。

  
六、裁判组到赛场后,再次检查比赛场地和器材等,如发现问题及时通过比赛监督协调解决。

  
七、检查场地后,在裁判员休息室由裁判员主持召开裁判组赛前准备会(比赛监督可以参加),

  
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判罚尺度,明确职责分工与配合环节等;检查自身装备和用具等;做好比赛执法的充分准备。

  
八、运动员入场前检查运动员装备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

  
九、比赛中,裁判组四人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密切配合,共同执行裁判任务。

  
十、中场休息时,裁判组由裁判员主持,认真对上半时的执法情况进行小结,找出问题与不足,

  
提出改进办法,保证下半时比赛顺利进行。在遇特殊情况下,比赛监督可以参加中场休息时的裁判工作小结,以帮助裁判员更好地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十一、赛后,裁判组同比赛监督一起认真对全场比赛进行全面总结,对有争议和把握性差的判罚认真进行录像分析并得出客观、明确的结论,为以后提高执法水平积累经验。

  
十二、填写《裁判员报告》等有关文件,交由比赛监督上报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办公室。

  
第十一条  赛会制比赛裁判员的工作程序,参照第十二条主、客场比赛裁判员的工作程序执行。

第四章  赛区裁判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本章赛区裁判工作纪律条款,适用于赛区所有裁判人员。

  
第十三条  裁判员到赛区后马上向裁判长(赛会制比赛)或比赛监督(主、客场制比赛)报到,将本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交由裁判长或比赛监督保管;督促饭店(宾馆)关闭所住房间内、外线电话。

  
注:裁判长房间保留内、外线电话并接通长途电话,副裁判长房间只保留内、外线电话,仅供工作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裁判人员不得将赛区工作长途电话用于私人交往。

  
第十五条  赛前、赛中、赛后均不得与俱乐部和运动队以及同俱乐部和运动队有关的人员有任何非工作接触。

  
第十六条  不得接受赛区的不正常接待,包括超标食宿、外出高消费用餐、去娱乐场所等。

  
第十七条  不得接受赛区、有关人员、俱乐部和运动队的任何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十八条  不得公费参观;不得长途外出旅游。

  
第十九条  不得向赛区、接待部门、俱乐部和运动队等提出不合理的个人要求和索要钱、物。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赛区作息和外出请假制度,严禁外出喝酒和夜不归宿,严禁打牌赌博。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赛区财务制度和按照比赛规程中的交通和酬金规定,实事求是地报销和领取酬金,严禁在交通报销和酬金方面牟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根据任务通知,按时到达赛区报到,如不能按时报到,应事先将情况报告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办公室(或主办协会)和赛区;根据裁判长或比赛监督的安排,按时离开赛区。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自己或他人的裁判工作任务透露给俱乐部、运动队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未经中国足协批准,任何裁判人员不得接受记者采访。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中国足球协会和赛区组织委员会的有关管理和纪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所住饭店(宾馆)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第五章  违规违纪的处罚种类

  
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降级使用。

  
四、停止裁判工作。

  
五、取消工作资格。

  
六、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七、其他处罚。

  
第二十九条 前条各类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六章 受理与处罚程序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予以受理:

  
一、比赛监督、裁判长等的书面举报或报告。

  
二、裁判员的书面举报或报告。

  
三、各方面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或报告。

  
四、涉及到裁判工作方面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事件。

  
五、中国足协责成裁判委员会调查的事件。

  
六、发现的裁判工作中的违规违纪事件。

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

  
一、比赛监督、裁判长等的书面举报或报告。

  
二、裁判员的书面举报或报告。

  
三、其他方面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或报告。

  
四、与问题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

  
五、调查有关人员的笔录材料。

  
六、能够证明所调查问题的其他方面的材料。

  
七、本《规定》中的处罚条款。

  
第三十二条  处罚程序:

  
一、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办公室受理立案。

  
二、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组织调查。

  
三、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对违规违纪事件进行核实和确认,依据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研究和对违规违纪人员提出处罚意见,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赛会制的比赛中,裁判长有权临时停止违规违纪裁判员的裁判工作并令其离开赛区,但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办公室,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研究最后处罚意见,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反映很大影响很坏但暂时还查无违规违纪实据的裁判人员,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将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对裁判长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以通报批评或(和)警告的处罚:

  
一、未能严格认真地履行裁判长的工作职责和严格地按照裁判长工作程序有计划、有步骤、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对赛区裁判工作的组织、管理不得力,但未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二、由于管理不严格,致使裁判员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

  
三、其他对工作不够尽职尽责或要求自己不严格等的情况,但未造成不良影响。

  
四、违反第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经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以通报批评和(或)降级使用的处罚:

  
一、自身所具备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达不到所指派级别赛区裁判工作的要求,不能较好地完成裁判长的工作任务。

  
二、填写上报的赛区裁判工作文件和撰写总结不认真、不工整或内容表达不清楚。

  
三、不能按时上报赛区裁判工作文件(遇特殊情况例外)。

  
四、其他不能较好完成裁判长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经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以通报批评和停止裁判长工作1-2年的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三款,贯彻执行中国足协有关竞赛、裁判工作的各项管理和纪律规定不坚决,不能树立良好的裁判工作形象,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二、违反第五条第四款,不尽心对裁判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与纪律教育,不认真对裁判员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总结,不能较好起到培养人的作用。

  
三、违反第五条第八款,不能严格按中国足球协会的要求对裁判员进行体能测试和规则、裁判法及英语考试,拿考试原则作人情。

  
四、违反第五条第十款,对赛区违规违纪的裁判员不能或不敢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和及时向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办公室报告。

  
五、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款,不能出以公心、实事求是地对赛区裁判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进行评估、排队。

  
六、违反第五条第十三款,"牛气"十足,不能与赛区各部门协调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七、违反第六条第四款,在裁判员的任务安排上任人唯亲,造成不良影响或裁判员之间的不团结。

  
八、违反第六条第五款。

  
九、违反第六条第七款,不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赛区和裁判员中有不良反映。

  
十、违反第七条,不能按照裁判长的工作程序有计划、有步骤、有条理地进行工作,赛区裁判工作组织、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违反第十八条。

  
十二、违反第二十四条。

  
十三、第二次受到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六条中的处罚。

  
十四、其他对赛区裁判或竞赛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经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以通报批评和取消裁判长工作资格的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和第七条,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

  
二、违反第五条第十四款,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能如实向中国足协裁判办公室报告赛区裁判和竞赛工作的情况。

  
三、严重违反第六条第四款,拿原则同俱乐部、运动队、裁判员等做交易或送人情。

  
四、严重违反第六条第五款,造成恶劣影响。

  
五、违反第十五条。

  
六、违反第十六条。

  
七、违反第十七条。

  
八、违反第十九条。

  
九、违反第二十条,外出喝酒、夜不归宿、打牌赌博。

  
十、违反第二十一条。

  
十一、违反第二十三条。

  
十二、第二次受到第三十七条中的处罚。

  
十三、其他对赛区裁判或竞赛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法乱纪、思想品质败坏者,给以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

  
第四十条  凡违反赛区组织委员会有关管理和纪律规定的,按有关管理和纪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所住饭店(宾馆)管理规定的,按所住饭店(宾馆)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如超出中国足协的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对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经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以通报批评和(或)警告和(或)停止裁判工作1-3个月和(或)降级使用的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不能或不敢按《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严格执法的规定》严格执法,如对于暴力行为、严重犯规和非体育道德行为等视而不罚或罚而不当等,致使比赛失控,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第九条第三款,不能或不敢严格统一判罚尺度,致使场上出现较大争议,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第九条第六款,执法态度不够严肃、认真,场上动作随便,精神状态不好。

  
四、违反第九条第七款,不能认真参加赛区裁判员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赛前准备会和赛后总结会。

  
五、违反第九条第九款,不实事求是地填写《裁判员报告》等有关文件。

  
六、违反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经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以通报批评和(或)停止裁判工作4-6个月和(或)降级使用的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八款,在赛区衣着不整,言语、举止粗鲁,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第十条,裁判员不能按工作程序有计划、有步骤、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对赛区裁判工作和执法效果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第十三条。

  
四、违反第二十条,未遵守赛区作息和外出请假制度。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

  
七、第二次受到第四十三条中的处罚。

  
八、其他对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或要求自己不严格等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经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以通报批评和(或)停止裁判工作7-12个月和(或)降级使用的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四款,找借口不服从裁判工作安排。

  
二、违反第十六条。

  
三、违反第十八条。

  
四、第二次受到第四十四条中的处罚。

  
五、其他对自己要求不严格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经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以通报批评和停止裁判工作1年以上至取消裁判员资格的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

  
二、违反第十七条。

  
三、违反第十九条。

  
四、违反第二十条,外出喝酒、夜不归宿、打牌赌博。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

  
七、拉帮结派,破坏团结。

  
八、第二次受到第四十五条中的处罚。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比赛中出现较明显的错判或漏判,但未造成进球或进球无效和影响比赛结果,根据具体情况,给以停止裁判工作2-6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屡次在比赛中出现较明显的错判或漏判,根据具体情况,给以停止裁判工作1-3个月和(或)降级使用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比赛中出现原则性的错判或漏判,造成进球或进球无效,但未影响比赛结果,根据具体情况,给以停止裁判工作1-2个月的处罚。

  
第五十条  比赛中出现原则性的错判或漏判,造成进球或进球无效并影响比赛结果,根据具体情况,给以停止裁判工作3-6个月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屡次在比赛中出现原则性的错判或漏判,造成进球或进球无效并影响比赛结果,根据具体情况,给以停止裁判工作7-12个月和(或)降级使用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法乱纪、思想品质败坏者,给以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赛区组织委员会有关管理和纪律规定的,按有关管理和纪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凡违反所住饭店(宾馆)管理规定的,按所住饭店(宾馆)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如超出中国足协的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际裁判员和国际助理裁判员在受处罚期间,不批准出国执行裁判任务。

  
第五十七条  关于考试不及格的裁判员:

  
一、未通过每年培训班裁判理论和英语考试者,取消其本年度裁判工作资格。

  
二、未通过每年培训班体能测试者,停止其上半年裁判工作,但可以参加年中体能测试;如年中体能测试及格,可获得下半年裁判工作资格;如年中体能测试仍不及格,取消其全年裁判工作资格。

  
三、参加赛区体能测试或裁判理论和英语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本赛区裁判工作资格并即离开赛区,赛区不予报销其差旅费和不予发给其工作酬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遇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负责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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