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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裁判人员选派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 中国足球协会  发布时间:2015-12-10  浏览:40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足协各级各类赛事裁判人员的选派,确保选派工作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遵循严谨的原则和科学的程序,降低选派中的人为因素影响,加强裁判工作的监管,保证选派的质量与比赛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赛事以及中国足协裁委会选派裁判人员的其他赛事;各会员协会主办的赛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裁判人员指裁判长、裁判监督、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

第二章 选派权限

  
  第四条 下列赛事由中国足协裁判办选派裁判人员:

  
(一)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

  
(二)会员协会主办的三边或以上的国内职业俱乐部足球比赛。

  
第五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足球比赛的裁判人员由中国足协提名,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复后进行选派。

  
第六条 下列赛事由中国足协或亚足联选派裁判人员:

  
(一)中国足协主办的国际性足球比赛。

  
(二)会员协会主办的三边或以上的国际性足球比赛。

  
第七条 会员协会主办的国际或国内职业俱乐部双边比赛、义赛等由中国足协会员协会选派裁判人员,但应在首个比赛日前10个工作日报中国足协裁判办公室,经中国足协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会员协会主办的地方各级各类赛事由中国足协会员协会选派裁判人员。

第三章 裁判人员范围


  第九条 中国足协裁委会制定晋级招募降级方案,在保证每年度各级联赛裁判执法总体水平的基础上,对各级联赛裁判进行动态升降、末位淘汰。

  
第十条 中国足协裁委会根据上一年度裁判人员综合考核情况对裁判人员进行任职范围划分,进行任职前培训及公示,裁判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及公示,获得当年度相应赛事裁判工作任职资格;如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的裁判人员提出回避要求,其不能获得当年度相应赛事裁判工作任职资格。

第四章 全国赛会制裁判人员的选派

  
  第十一条 赛会制裁判长

  
(一)凡赛会制的赛事,应向赛区选派裁判长。

  
(二)选派裁判长的基本原则

  
1、须具有所派赛事级别(含)以上的任职资格。

  
2、中立,原则上与所在赛区的参赛球队不属同一会员协会或省级行政区域。

  
3、就近选派,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就近地区选派。

  
第十二条 赛会制裁判

  
(一)赛会制每个赛区选派的裁判人数应至少达到本赛区每天实际比赛场次所需的人数.

  
(二)选派裁判的基本原则

  
1、须具有所派赛事级别(含)以上的任职资格。

  
2、中立,原则上与所在赛区的参赛球队不属同一会员协会或省级行政区域;在人员调配不开、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如有小组赛,执裁的裁判须中立;如无小组赛,须实行相关利益回避的原则。

  
3、均衡,避免在同一赛事中过多选派同一区域的裁判。

  
4、就近选派,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就近地区选派。

  
5、女子赛事原则上选派女子裁判,男子青少年赛事可选派优秀女子裁判。

  
6、应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我国西部和边远地区的裁判参加赛区裁判工作,以促进西部和边远地区裁判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选派赛会制裁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由中国足协裁判办根据裁判人员的选派原则和具体任务需求,提出裁判人员选派名单的建议。

  
(二)由中国足协裁判办对所提名单进行审核并初步确定后,报中国足协。

  
(三)选派裁判人员名单经中国足协审批后,由中国足协裁判办下发至各会员协会,由相关会员协会通知裁判人员本人。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更换裁判人员时,由中国足协裁判办报中国足协批准,并将相关文件下发至各会员协会及有关赛区。处于停赛期或因违规违纪事件尚在调查期未处理的裁判人员不予选派。

第五章 全国主客场制裁判人员的选派


  第十五条 全国主客场制赛事目前有:中国足协超级联赛、中国足协甲级联赛、中国足协杯赛、中国足协乙级联赛、中国足协女超联赛等。

  
第十六条 主客场制裁判监督

  
(一)每场比赛选派1名裁判监督。

  
(二)选派裁判监督的基本原则

  
1、须具有所派赛事级别(含)以上的任职资格。

  
2、中立,即与本场比赛任何一队不属同一会员协会或省级行政区域。

  
3、申请回避,即赛季前启动裁判监督“申请回避”程序,本人提交回避参赛球队的表格,未填写则视为不申请。

  
4、回避裁判,即原则上裁判监督与当执裁判不属于同一会员协会或省级行政区域。

  
5、均衡,避免裁判监督过多场次地评估同一名裁判。

  
6、就近选派,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就近地区选派。

  
第十七条 主客场制裁判

  
(一)每场比赛选派1名裁判员、2名助理裁判员和1名第四官员。

  
(二)选派裁判的基本原则

  
1、须具有所派赛事级别(含)以上的任职资格。

  
2、中立,即与本场比赛任何一队不属同一会员协会或省级行政区域。

  
3、择优,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身体素质好、状态佳、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裁判。

  
4、申请回避,即赛季前启动裁判“申请回避”程序,本人提交回避参赛球队的表格,未填写则视为不申请。

  
5、前二原则,避免裁判连续执法某一球队,即前两轮内担任过本场比赛任何一队执裁的裁判不能选派(在裁判调配不开或任务特殊需要时另行考虑)。

  
6、后一原则,与本场比赛任何一队后一轮比赛的对手同属同一会员协会的裁判除外。

  
7、相关利益回避原则,本场比赛任何一队与所属同一会员协会参赛队伍有夺冠、保级或其他利益关联的裁判除外。

  
8、争议回避原则,在一年内执裁本场任何一队的比赛中出现过重大技术失误并引起较大争议的裁判除外。

  
9、均衡,避免裁判在一年内过多地执裁同一参赛球队。

  
10、就近选派,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就近地区选派。

  
第十八条 主客场制选派裁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中国足协裁判办分派每场裁判人员候选名单、初步确定后,上报中国足协。

  
(二)选派裁判人员名单经中国足协及裁委会主任审批后,由中国足协裁判办下发至各会员协会,并通知裁判人员本人。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更换裁判人员时,由中国足协裁判办报中国足协裁委会主任批准,并将相关文件下发至各会员协会及有关赛区。处于停赛期或因违规违纪事件尚在调查期未处理的裁判人员不予选派。

第六章 裁判人员的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条 赛会制赛事裁判长按照《中国足协赛会制裁判人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裁判进行相关考核,并在上报裁委会的工作报告中对每名裁判进行量化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主客场制赛事,裁判监督执行统一的评估标准,通过“中国足协信息化建设平台”的“裁判报表”系统提交评估报告,对每名裁判进行量化评估,在裁判人员内部公开评估分并计入年度综合考核,作为晋级招募降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中国足协裁委会评议组将对裁判长的赛会制工作报告、主客场制裁判评估报告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裁判长的年度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及格和不合格等次,在裁判人员内部公开。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国足协裁判评议工作管理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对裁判的临场执法进行相关评议,并对其中的错漏判按照《中国足协裁判人员奖惩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计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国足协裁判人员奖惩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对裁判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进行评选。

  
第二十五条 按照《年度中超中甲中乙联赛裁判晋级招募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以及综合裁判办专家的评议,对裁判人员进行升降与分级。

  
第二十六条 中国足协裁委会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个月内对违规违纪的裁判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中国足协可以不受选派基本原则的限制,而从实际完成任务需要出发选派裁判人员或聘请外籍裁判。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足协裁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废止。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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